关于调整南通市区及启东、海门、通州三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类别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各直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政府批准,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类别。
一、最低工资标准类别调整有关情况
这次部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类别调整方案是:从2008年7月1日起, 南通市区及启东、海门、通州三市由执行省二类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执行省一类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部分。对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我市部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类别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是: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具体标准是:南通市区及启东、海门、通州三市由700元/月调整到850元/月(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每月增加15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具体标准是:南通市区及启东、海门、通州三市由5.9元/小时调整到7.2元/小时,每小时增加1.3元。
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几点说明
1.最低工资标准定义: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适用范围:按照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3.最低工资标准口径: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中,有些项目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有: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补偿特殊劳动的收入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