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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选举的原则和方法
 
时间:2008-4-21 11:34:08 作者:gzgh 
工会选举的原则和方法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工会选举的原则和方法是:
    (1)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2)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留会籍者不参加选举,非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代表、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经审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产生,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自下而上地酝酿、反复讨论。候选人名单必须经过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方为有效。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代表大会的代表。
    (4)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5)委员、常委、主席、副主席、经审主任、副主任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范围进行选举,获得超过选举范围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6)代表、委员等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7)从委员中增补常委或主席、副主席,要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不是委员的要先增选为委员。增选的委员要在下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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