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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时间:2008-4-10 10:59:01 作者:gzgh 点击: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通劳社医〔2005〕8号
签发人:江 航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标准,即以个人生育、流(引)产、宫外孕手术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70%为计发标准。其中:
    1、妊娠3个月以下(含宫外孕)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享受1.5个月生育津贴;
    3、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和顺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
    4、难产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因生育、流(引)产、宫外孕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1、妊娠3个月内流产的不超过200元;
    2、妊娠3-7个月流(引)产的不超过1300元;
    3、7个月以上引产的不超过1800元;
    4、顺产的不超过2000元;
    5、难产接生的不超过2500元;
    6、宫外孕的不超过2650元;
    7、难产剖宫产的不超过2900元。
    三、在产假期间,因分娩引起的产后出血、产褥感染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第二条4、5、7项规定限额以上的部分,凭病情证明、出院小结(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相关票据,按70%核报。     
    四、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暂定为150元。
    五、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一年的,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在职职工待遇的50%享受。
    六、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自失业之月起至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生育的,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发给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参照在职女职工的待遇享受。
    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取出)皮下埋植、输卵(精)管绝育(复通)发生的手术费用和常规检查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报支。另再报支药费40元。
    八、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计划生育并发症的患者,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因治疗计划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核报。
    九、上述各项费用由单位经办人在费用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费用,应给予一次性支付。
    十、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职工  生育保险  待遇  通知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9月26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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